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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科与自侦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科室:民行科  拟稿人:焦东霞  审批人:徐道川  发布人:莘晓静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文件

 

 

栾检会文〔2014〕19号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科与自侦部门加强

协作配合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等领域的法律监督,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有效性与公正性,形成自侦部门与民行部门相互联动格局,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就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工作中加强配合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中的自侦部门是指反渎职侵权局、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局。

   第二条 自侦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科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根据查处案件需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共同办理民事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条 自侦部门在办理涉及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只是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审查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民事行政检察科,由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科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六十日内将是否立案决定,书面反馈自侦部门。

   第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民事行政检察科调查后,认为涉嫌存在职务犯罪情形的,应当在调查后十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给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六十日内将是否立案决定,书面反馈给民事行政检察科。

   第五条 民事行政检察科收到本院侦查部门对移送案件线索的反馈意见后,对处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科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需要自侦部门协作配合进行调查的,自侦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调查;自侦部门对于民事行政检察科移送的案件线索,需要民事行政检察科配合的,民事行政检察科应当派人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科移送给自侦部门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积极配合自侦部门进行初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答工作,与自侦部门共同研究侦查方案。

   第八条 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向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并会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开展相应职务犯罪工作。

   第九条 自侦部门对于民事行政检察科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经侦查决定立案,并提起公诉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报民事行政检察科备案。

   第十条 自侦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科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办理案件中的经验,营造良好的协作氛围。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文章来源:  时间:2014/9/11 15:27:56  浏览:208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