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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办公室 拟稿人:庞溢文 审批人:周飚 发布人:庞溢文
目 录
第一部分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2年单位收支预算表
二、2022年单位收入预算表
三、2022年单位支出预算表
四、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五、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2022年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2022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十、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一、省级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202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报上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进行立案侦查;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刑事缺席审判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提出抗诉等,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依法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三)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诉讼监督,开展司法保护、犯罪预防;对县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并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和解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
(五)负责其他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事项。
二、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机关本级预算。
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及第三检察部等机构的预算。
第二部分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收入总计1302万元,支出总计1302万元,与2021年预算相比,收入增加35.7万元,增长2.8%。主要原因:2022年预算收入中包含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91万元;支出增加35.7万元,增长2.8%。主要原因:2022年支出中包含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91万元。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收入合计13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302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支出合计13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32.9万元,占79.3%;项目支出269.1万元,占20.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302万元,与2021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35.7万元,增长2.8%。主要原因:2022年预算收入中包含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9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3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32.9万元,占79.3%;项目支出269.1万元,占20.7%。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032.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817.6万元,占79.2%;公用经费支出215.3万元,占20.8%。
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为76万元。2022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4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07.5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7.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我单位2022年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开展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评价。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1年期末,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其他用车2辆主要是待报废处理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