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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 栾川县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科室:检务公开办  拟稿人:白全忠  审批人:周飚  发布人:庞溢文

   “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对我从宽处理,我完全认罪认罚,以自己的惨痛经历教育其他驾车者,谨慎开车、安全驾驶。”4月20日,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拟不起诉人张某在听证会上悔恨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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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2020年3月,张某某和妻子驾驶小型普通货车在停泊车辆过程中,因忽视行车安全,将自己的孙子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起事故对张某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打击,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会让这个本就不完整的家庭雪上加霜。”栾川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承办检察官郭彬说,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结合事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得到了被害人父母谅解等因素,在向检察长汇报后,决定对本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农检察联络员、办案交警、律师代表参加,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详细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并针对张某交通肇事案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及拟不起诉理由作了充分介绍和说明。参与听证会的8名代表在听取承办人介绍后,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系其亲孙儿,社会危害不大,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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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检察官介绍,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等终结性检察决定时,始终保持审慎态度, 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质量关、风险关,对案件类型、被害人意见以及侦查机关意见严格审查、认真听取,确保案结事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士辉表示,此次运用公开听证制度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确保了人性司法的“柔”与公正司法的“刚”同步契合,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显“温情”,也为群众上了一节生动的法治课。



文章来源:栾川检察公众号  时间:2021/4/20 16:43:27  浏览:14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