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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检务公开办 拟稿人:白全忠 审批人:周飚 发布人:庞溢文
“感谢县检察院真诚帮助我们民营企业,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我们一定听从检察官的建议,加强企业管理,补齐经营管理漏洞,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让员工遵纪守法。”3月24日,洛阳市丰瑞氟业董事长王中喜在接到县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时,深有感触地说。
2020年9月4日,栾川县公安局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向县检察院提请逮捕,经审查,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赵某,并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详细的侦查提纲。
11月11日,由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盗窃罪,向栾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两次补充侦查,但因已过侦查时机,主要证据无法获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有盗窃矿石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赵某存疑不起诉。同时对赵某指出承运活动中不规范的地方,责令其改正。赵某对检察院的意见诚心接受,承诺以后合法合规从事运输活动。
承办检察官多次到实地调查取证,上门为丰瑞氟业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说明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深入分析企业受不法侵害的各种可能性,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醒企业如何堵塞经营漏洞,合理化解不法侵害的风险,承诺将联合公安机关,加大对不法侵害的打击力度。联合企业开展法治宣传,以案释法,加强对员工进行普法教育,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通过上门释法说理,消除企业疑惑,取得企业对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法律行为的理解和认可,落实以检察工作高质量服务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的工作目标,践行为民服务、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理念,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