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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余万国有资产“完璧归赵”栾川民事检察显现监督成效

科室:检务公开办  拟稿人:白全忠、卢天飞  审批人:周飚  发布人:庞溢文

   “检察院办案真是替国有企业撑腰,原本想这300余万元国有资产已经是没指望了,不料却神奇“完璧归赵”,看来检察院是真心为企业服务的,您们是真正的国有资产卫士,太谢谢您们了!”5月20日,栾川县发改委领导带来锦旗当面向栾川县检察院表示感谢。

    原来,2018年12月28日,栾川县检察院接到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粮食储备库的控告,称栾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常某与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错误将国有资产(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粮食储备库双堂新库区内三座仓库,建筑面积2417.12平方米,价值3218997元)认定为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予以强制执行的执行活动违法。栾川县检察院依法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并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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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的起因是由常某与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引起的。栾川县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在栾川零三一五粮食储备库双堂新库区建有三座仓库(在建工程),便对该三座仓库予以查封。后进行司法拍卖,流拍后,法院便裁定将该三座仓库作价3218997元用以抵偿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常发的债务。因期间常某与其债权受让人焦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故法院同时裁定将该三座仓库的所有权由常某转让给焦某某。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粮食储备库提出执行异议,栾川县法院将其驳回,后申诉至洛阳市中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撤销了栾川县法院的裁定并指令栾川县法院对执行异议重新审查。栾川县法院重新审查后,虽撤销了上述“以物抵债”裁定,但最终仍裁定将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粮食储备库双堂新库区内的三座仓库认定为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并交付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强制管理。

    该裁定作出后,引起粮食储备库全体职工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县委相关领导高度重视。

    在书面审查之后,承办检察官许道川敏锐认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法院将执行异议标(三座仓库)的所有权认定为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这个执行前提上。那么将该三座仓库认定为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依据何在?该三座仓库是否实际由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所承建?洛阳森舜置业公司与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粮食储备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该债权债务具体数额为多少?查清这些问题,才能还原事实真相,做到公平正义。

许道川带领干警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多次现场勘查并绘制平面布局、结构图,反复查证涉及该三座仓库建设的土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电子转账凭证及发票、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省粮食储备库职工集资清单收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调取查阅法院卷宗。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核实,彻底弄清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首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权属明确,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其次,本案中涉及的争议标的(位于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双堂新库区内的三座仓库)系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租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岭上组土地所建,该三座仓库所用的砖、楼板、门窗等建筑材料均为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省粮食储备库购买,工程中涉及的当地群众劳务工资亦由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省粮食储备库支付,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该三座仓库不属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

    再次,虽然该三座仓库的部分主体工程由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参与承建,但双方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需进一步查明后方可确定。故栾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4执恢1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栾川零三一五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双堂新库区内的三座仓库认定为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并“以物抵债”交付申请执行人强制管理的行为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最后,经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向栾川县法院发出了2019年栾川检察院1号检察建议书。3月19日,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银轩亲自带队到法院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并进行了示证、说理。4月16日,王银轩检察长列席了法院审委会,就此案发表意见,法院高度重视,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撤销了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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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院充分运用法律监督刚性作用,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及时挽回了三百余万元国有财产的流失,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于是,就有了粮库负责人送锦旗表示真诚感谢的一幕。

文章来源:栾川检察公众号  时间:2019/5/29 16:04:06  浏览:103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