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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纪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科室:检务公开办  拟稿人:庞溢文  审批人:周飚  发布人:庞溢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6/11 10:03:36  浏览:298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