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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办公室 拟稿人:庞溢文 审批人:周飚 发布人:庞溢文
2018年度栾川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18 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 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依法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和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及民事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预算为本级预算。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3、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6、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7、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第二部分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总计1725.1万元,支出总计1725.1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5.6万元,增长4.6%。主要原因正常增人增资。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合计172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560.1万元,提前告知收入165万元。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合计172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8.8万元,占59.6%;项目支出696.3万元,占40.4%。
四、财政拨款收入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560.1万元,与 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37.6万元,增长2.5%。主要原因是正常增人增资。
五、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为适应改革要求,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由上年仅反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调整为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我院2018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收入和支出。
七、“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8万元,与 2017年持平。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我院未安排该项费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4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预算数与 2017年持平。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028.8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30万元,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安排。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8年院对公共转移支付办案经费及转移支付装备经费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6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18辆,其中:办公用房2550平方米,价值191.47万元;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7辆;其他通用设备1233.02万元,涵盖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讯系统、分级保护、分支网络建设及侦查设备等。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我院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共2项,主要包括:2018年公共转移支付办案经费107万元;2018年公共转移支付装备经费58万元。我院将按照《预算法》等规定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积极做好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