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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履职尽责 坚守公平正义

科室:政治处  拟稿人:白全忠  审批人:张海伟  发布人:贾少楠

坚持履职尽责 坚守公平正义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许道川

 

许道川,男,汉族,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任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入检以来,先后在办公室、政治处和民事行政检察科等部门工作,曾任办公室副主任,政治处副主任职务。无论身处何职,他都坚持在求知中增长才干,在创新中成就事业。工作中,他精准把握法律要义,处理案件不枉不纵,他热忱维护百姓利益,执法为民不离不弃,用坚守和执著诠释着体恤民意、强化监督的工作宗旨。曾4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并多次被上级院通报嘉奖。

一、他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让公平正义在自己所办的每一起案件中得以彰显。

自任民行科长以来,许道川共审查办理各类民行案件线索300余件,认真地履行着民行法律监督职责。他常说:“让老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检察人的不懈追求。”

在办案过程中,他始终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将工作重点放在证据审查上,通过多种渠道掌握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排除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判决的虚假证据。2013年,他在审查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监督申请案时,发现交通肇事的车辆所有人和肇事者均是安某,但王某却承担了所有的赔偿责任。他觉得事情很蹊跷,经了解这是一起发生在2009年嵩栾之间311国道上最终造成一死七伤的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王某虽是肇事车辆所有人安某的司机,但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由安某自己驾驶。事故发生后,安某要求王某代替自己承担所有责任,承诺自己支付赔偿所有损失。因王某出生农村,憨厚老实,又常年跟着安某打工,便答应了安某的要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损失后,王某多次找到安某要求支付赔偿款,遭到拒绝。王某便开始了自己长达四年的上访和申诉之路。经认真审查后,许道川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查清谁是实际肇事肇事者,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因此提请抗诉并获市检察院支持。本案成为2013年新民事讼法实施以来洛阳市首起基层检察院民事提请抗诉案件。该案经法院再审后改判后,当事人王某高兴地给他送来了“当代包公、刚正廉洁”的锦旗。2014年该案因“审查细、抗点准、适法当、说理透”被市检察院推荐至省检察院院参评“全省民行检察十佳精品案件”。河南电视台在报道此案时,王某说:“真没想到,我自己都绝望的冤情,他们检察院竟然帮我翻了案”。许道川说,“看到当事人的笑容,看到群众依然相信公平正义的存在,我觉得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2015年9月,一位年迈的老人手里握着多位领导批示的信访件来到民行科办公室,反映他儿子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和冤屈。许道川根据老人的讲述得知,老人的儿子许某从2011开始,因自己与栾川县电业局劳动合同被无故解除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开始了自己一波三折的告状之路。5年间,该案经历了2次仲裁,3次诉讼和2次判决,全家老小为此心力交瘁。面对最终的判决,老人不顾年高体弱和儿子一道奔波上访申诉。为了还原真相,许道川和科室人一道,先后多次到人劳局、法院调取相关卷宗1000余页,走访证人和知情人10余名。根据查证的事实,许道川认为该县电业局的行为确实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院依据相关事实和有关法律,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此案得到改判。尘埃落定,许某和其老父亲来到栾川县检察院,送上了感谢信一封,老人握着许道川的手,激动之情溢于言表:“已折腾了5、6次的案子,最终能还原事实真相,真是多亏了你们检察官主持公道,太感谢你们了!”

多年来,他立足民行检察职能,始终将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贯穿案件办理之中。2015年,他通过办理一起涉及多名群众与村组之间的拆迁费分配纠纷检察促和案,使群众的利益得到了维护。2016年,他通过办理周某监督申请案,发现法院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要求法院在执行该案时要给被执行人留下最低生活保障费,让一位原本对生活绝望的老人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经手每一起案件他都认真对待,仔细审查,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力量。

二、他坚持开拓创新,力争使办案效果在多元化监督手段运用中得以加强。

新的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调解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能。如何开展这些工作,许道川说:“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公正,必须具有开拓创新的思维,必须在积极探索执行案件、行政违法行为等案件的监督工作中去尝试新的方式和手段。”面对修改后的民诉法,他积极探索民行检察监督的新途径,推动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在他努力下,该院已初步形成检察监督与利益保护相连接,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检察监督与强化职能相对接的全面监督机制。2014年在监督影响重大的“毒豆芽事件”中,他认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漏洞,不仅侵害了部分群众的个人权利,也破坏了食品药品管理秩序,遂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两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力度,以确保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2015年,他在审查本院办理的10余起侵害公共财物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有数起失火犯罪和损毁护栏、路灯犯罪的案件当事人均没有承担民事责任,于是督促林业局和市政局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像这样的案件,四年来他共办了30余件,较好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2015年6月,他根据本院实际撰写的《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实效,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检察水平》一文在河南省行政检察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他本人撰写的《依托“连、衔、对”工作机制有效强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被河南省检察院2015年8月编发的第五期《河南检察简报》全文转发,较好地树立了栾川民行检察良好形象。

为加强执行监督工作,在他多次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该院和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会签了《关于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该文件的出台,为今后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基础作用。2013至2015年,李某作为实际控股人在淅川县中泰华龙石墨有限公司400万元股份被栾川县人民法院连续冻结。因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致使公司声誉受损、资金周转困难。许道川认为该执行监督案件能否依法处理,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他在两个月期间多次往返栾川和淅川,仅从淅川县工商局取回证据材料和调查笔录就达100多页。事实证明,因淅川县工商局此前向法院提供的电子信息资料错误,而导致案外人李某的股权被冻结。2015年10月14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会签文件,及时解除了对李某400万股份的冻结。栾川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执行监督职能挽救了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为防止执行监督止于书面、流于形式,许道川改变等案上门、个案监督的方式,积极探索执行监督新形式。2013年6月,该院首次引入现场监督制度成功监督一起强制迁出案,并运用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执行活动存在的问题,取得较好法律效果。该做法被市检察院作为经验予以推广,人民网也对该做法进行了报道。三年来,本院共办理各类执行监督案件109件,办案数量位居全市前列。

为达到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工作目标,许道川通过不断调整司法理念,采取将民事监督案件审查工作向多角度拓宽发展方式,积极介入民事纠纷申诉案件的和解工作。现年已70多岁的郝某因宅基地使用权置换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镇村干部自1995年以来多次出面说和,但两家矛盾始终无法调和。该案虽于2008年判决完结,但郝某不服判决,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后,连续越级上访,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因此案年代久远,原有事实很难查清,通过和法院办案人员认真分析研究,许道川遂决定将此案进行调解。最终郝某得到了4000元的赔偿,平息了多年来的纷争,化解了邢某和王某积怨很深的矛盾。工作中,他始终将矛盾化解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积极开展民事息诉和和解工作,近年来共办结检察促和案件73件,息诉化解疑难案件100余件。经他办理的民行申诉案件,无一上访、无一缠诉,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解决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扩展带来的案源匮乏问题,2014年,在他推动下,该院及时出台《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行检察部门和自侦部门协作配合的意见》,并与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法律服务工作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线索收集移送和内外协作配合的问题。此外,在工作中,他注重围绕大局,延伸工作职能。三年来,该院他带领民行部门针对全县扶贫搬迁及危房改造项目、全县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天河大峡谷风景区建设项目和大泽裕养殖有限公司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先后为项目建设解决疑难问题10余个,开展释法说理工作20余次,较好的推动了项目工程的顺利推进。

三、他坚持廉洁奉公,努力使检察官的职业操守在无私奉献中得以锤炼。

几年来,许道川始终坚持自身建设和道德修养,公正廉洁,拒收礼吃请,拒承诺偏护,每当他成功办理完结案件后,当事人对他要“表示一下”,都被他婉言拒绝,他经常对当事人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的工作职责就是干这个的,这是我们的本分!”。当有媒体想就他的事迹采访报道时,他同样婉言拒绝,说:“我就是干了自己该干的事,没什么可宣传的”。

许道川就是这样一个人,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着自己的青春。2013以来,他带领民行检察部门干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民利保障,共受理审查各类民行案件线索338件,其中办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监督纠正违法案件、检察促和案件、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数量,均居全市前列,较好地履行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该院民行检察工作在2013、2014、2015年度洛阳市检察院组织的年终绩效考评中,连续三年名列全市第一,2016再次进入全市先进行列。他所负责的民行科于2013、2014、2015、2016年连续四次被市检察院通报嘉奖。因作风优良,业绩突出,他于2010、2012、2014、2015年度先后被洛阳市检察院4次记“个人三等功”。

 

文章来源:  时间:2017/5/4 17:15:06  浏览:399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