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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会签文件从五个方面规范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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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会签文件从五个方面规范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促进法检两院沟通及协作机制的完善,河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会签《关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规范了调阅诉讼卷宗工作。针对法院负责调卷部门不统一、调卷程序不规范等所致的调卷难问题,《意见》一是明确法院负责调卷工作的部门是法院档案部门;二是明确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期限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不能归还的,应重新办理调阅手续,连续调阅不超过六个月;三是明确调卷时法院诉讼卷宗尚未归档的处理措施,对调卷时尚未归档的案件卷宗材料,法院档案部门应通知案件承办人一周内归档。不能及时归档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出卷宗的,法院应出具书面说明。

二、细化了民事抗诉工作程序。一是建立了法院代为送达抗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度。《意见》规定,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但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仍然无法联系申请监督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在抗诉后,可委托受理抗诉的法院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二是明确了当事人要求撤回监督申请时检察机关的决定权或者建议权。《意见》规定,法院尚未作出再审裁定,当事人要求撤回监督申请的,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接受撤回监督的申请及决定是否撤回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当事人申请撤回具体诉求的,由法院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再审审理程序。但原审裁判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活动违法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征求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的意见后,再作出是否继续进行再审审理程序的决定。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庭审活动的职责。《意见》指出,检察人员出庭的主要职责是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庭审活动履行监督职责。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庭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或者休庭后一个月内依审批程序提出检察建议。

三、完善了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一是参照抗诉案件的相关规定,规范了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二是强化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意见》规定,法院接到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应说明理由。三是明确将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写入再审裁定。《意见》规定,法院经审查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在作出再审裁定后十日内将再审裁定书(一式三份)移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再审裁定书中应当载明依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而启动再审的内容。

 四、强化了诉讼监督工作。一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权。《意见》规定,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发现法院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二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诉讼监督案件时调阅有关卷宗材料的权力。《意见》规定,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对程序违法的监督申请、执行监督申请或者自行发现审判或者执法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在不影响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查阅、复印、调阅有关卷宗材料,法院应予配合。三是强化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说明理由,不采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应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五、完善了法检两院的工作配合和信息通报机制。《意见》规定,“两院”就民事抗诉和再审、程序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每半年至少共同座谈一次,以会商解决办法指导全省相关工作。“两院”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确定专职联络人员;坚持定期相互通报业务数据。季度、半年、全年的各项业务数据应在统计日截止后十日内相互通报。“两院”可采取互邀参加会议、文件互换等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

(编辑:吕峰  王晋)

 


文章来源:  时间:2015/1/23 9:52:26  浏览:133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