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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应是公民的当然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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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应是公民的当然信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宪法被实践的程度,就是宪法被信仰的程度。

随着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资产阶级统治的兴起,宪法价值取向深入人心,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呼吁和重视。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公民通过让渡权利,以宪法的形式将公民权利写进宪法,从而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种让渡是公民对个人权利的自主处分,是行使权利的现实表现形式,是自由意志的表达。如《权利法案》《人权法案》《独立宣言》,则是人权和民主权利的宪法性宣誓,也是公民通过自由意志让渡权利形成的人权保障文书。宪法信仰则从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实践中积聚能量,也在以各种形式印证着她的信仰力。

信仰是一种精神表达方式,当以习惯形式外化于社会生活时,则表明这种信仰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习惯有一种潜移默化的魔力,我们在不知不觉中会按照我们习惯了的行为方式去表达言行。依法治国不仅仅是着笔于依法之治的现实需要和切实表达,也同样需要依法之治的习惯性魔力,这种习惯通过升华的方式表达就是宪法文化,而12·4国家宪法日则是这种文化的载体形式。如果要对法治进行一个物质的和精神的划分,那么依法治国就是物质载体,而法治文化就是精神载体。国家宪法日,作为宪法宣传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根本是要树立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也让被束之高阁的宪法能够俯身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

国家宪法日,作为一种特定的仪式,担负着国家法治昌盛的殷切期盼。依宪治国也许就能够以此为切入点,逐渐形成宪法文化,积极营造热烈的宪法氛围,从而推动宪法实践,促进宪法的平民化和日常化。但是,节日式的强调并非都能够实现这种方式所要达到的目的。我们时常所谈及的法律信仰的所信之法,当然地包含宪法在内的,但是宪法的抽象化、原则化和非司法化,导致宪法疏远了宪法本身与公民之间密切联系。

宪法的原则化、抽象化与具体规范的矛盾造成对公民权利保护过程中的“能量损耗”,导致公民对宪法保护作用的感触微弱。因为宪法所要规范的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只能以抽象化、原则化的形式进行表达,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宪法对社会秩序的指引只能是大方向的,而不是具体的详细的路径。宪法规范对公权力、公民权利进行了方向性的直线式的指示。而一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尤其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在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公民权进行保障时,对宪法作了非全面性的、限缩性的,甚至是扭曲性的解读,力图降低对公权力的限制、挤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空间,在运行时,设置诸多表面上符合宪法指示但实质上背离宪法规范的“弯弯绕”,从而耗损了宪法对公权力限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直线性指示“能量”,使公民权利难以得到十足的保护和行使。这导致宪法公信力降低,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度降低。

宪法的非司法化与公民对宪法权利保障的宪法性援引的无力感之间的矛盾,导致公民对宪法信仰的处境尴尬。尤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健全时期,宪法规范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没有生根于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一度处于缺失状态。所以,公民对宪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性呼吁十分强烈,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出台,以及该批复指引下的当时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的影响,更是掀起一股宪法权利诉讼热潮。然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废除了上述《批复》,宪法权利诉讼戛然而止。另外,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直接或间接地否定了裁判宪法援引和宪法诉讼。如此,宪法在诉讼中被虚置,而一些还没有予以法律规范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同样沦为虚置。所以,即使公民对宪法信仰有着很高的期许,也因宪法在诉讼中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缺席而呈现出信仰的乏力。

公民对宪法的需求,是一种对秩序、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平等等的价值期盼,表现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则是子女入学、异地高考、房地产价格、户籍限制、同命不同价、就业歧视等一系列生存发展实际的现实要求。宪法对公民的宪法信仰影响力往往表现为对具体社会事务的现实回应。如何让宪法回归为公民的当然信仰,成为人民的权利依靠和行动指南?笔者认为,宪法要进一步优化好“为善”、“达意”、“亲民”、“践信”四个属性。

“为善”:最优化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作为一种良法呈现于世的,其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祉,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主、权利、自由、秩序、正义等人权需求和法律价值。列宁指出:“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的目的是通过宪法规范形式对公民权利进行确认,是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所为之“善”,应当是在现有“善”之基础上进行“至善”的追求和努力。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便是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宪法性标示,是宪法“为善”的体现。但这所有的努力都不是“为善”的结束,只是进一步“为善”的开始,宪法需要不断地契合公民权利需求而追求“至善”。

“达意”:精准化收集和表达民意。宪法是以社会契约式形式,通过正当程序,准确地表达了公民通过让渡权利的方式想要达到的政治目的和权利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管理国家事务。而作为具体的公民个人就是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表达公民意志。公民意志如何能够得以准确表达,这是宪法取信于民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虽然“同票同权”的选举法对公民表达权利的公平性进行了法律回应,但是类似的回应却有着更多的期盼,只有对这些期盼进行有效的回应,准确地以宪法性规范表达公民意愿才能够更加明朗地树立起宪法信仰旗帜。

“亲民”:平民化融入公民生活。宪法不是单纯地高高在上,以权威的陌生面孔俯视国家、社会、公民,而是走下神坛、融入公民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公民能够表达的方式呈现于社会生活之中。当我们谈论到私有财产的时候,宪法规范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能够随手拈来,并能够得到共识性的认可;当一项处于法律空白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侵犯时,拿出宪法依据就能够得到支持和维护;当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文化能够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性呈现,那么宪法就能够以亲民的形象展现于公民眼前。如此,公民又如何不去亲昵宪法?

“践信”:诚信化兑现宪法承诺。宪法不光是将公民的共同呼声予以集中并进行放大的扩音筒,也不是单纯地宏绘的未来的美好蓝图,而是要在现阶段,在公民想要的时候,宪法就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去表达公民的要求、兑现政治的、法律的承诺。社会在进步、法治在发展,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断在向前迈进,许多原来纸质化的宪法权利得以以现实结果呈现,这是宪法以实际行动在向我们兑现契约式承诺。但是,公民宪法信仰的进一步养成需要宪法本身以更加苛刻的方式要求自己践行契约式承诺,如此,方能促使公民宪法的当然信仰的复归。

宪法应是公民的当然信仰,不是转变身份角色的“成为”,而是理所当然的“应是”,是权力赋予者对自己所造“器物”的认可和信赖。

作者:皖言婉语


文章来源:  时间:2014/12/5 11:30:09  浏览:1086次